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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清检察:践行“三多”理念,助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成功

2022-05-12 09:50:00 来源:闽清检察 作者:黄少华 王鲁南

福建省闽清县检察院积极践行“多问一句,多想一层,多做一些”的“三多”理念,进一步健全“两法衔接”工作机制,于近日支持闽清县水利局对一起非法采矿案件中的7名犯罪嫌疑人启动生态损害赔偿磋商。

经磋商,双方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由7名犯罪嫌疑人向国库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共计64.4万元,该案是福州市检察机关办理的首例支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行政磋商案件。

闽清县检察院于2021年4月21日受理本案,承办检察官在审查起诉过程中,通过阅卷、讯问有关案件当事人、分析本案证据后,认为张某等人合伙在闽江河道管理范围内盗采河砂,已构成非法采矿罪。

在讯问过程中,张某等7名犯罪嫌疑人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表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可以依法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经承办检察官释法说理,张某等7名犯罪嫌疑人表示将积极赔偿其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失且均有赔付能力。闽清县检察院在查阅相关法律规定后,认为可以依法支持相关行政机关作为本案赔偿权利人,与犯罪嫌疑人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通过货币赔偿实现替代性生态环境修复,进一步确保修复效果。

根据《闽清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在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应由闽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启动县级索赔工作。2021年5月14日,闽清县检察院第二检察部检察官出席由闽清县自然资源与规划局牵头召开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联席会议。

会上,县检察院积极引导支持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职责落实索赔工作,与案件当事人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

5月31日,闽清县检察院依法以非法采矿罪对张某、邓某、谢某等7人向县法院提起公诉。8月29日,闽清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采纳了公诉机关所提出的认罪认罚从宽量刑建议,分别判处7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退出违法所得。

此前,通过综合梳理闽清县各河段被盗采河砂具体情况后,闽清县检察院依法向相关行政部门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加大对闽江岸滩巡查频率,与县公安局、水政执法部门建立互动机制,在闽江闽清段重点区域安装19路监控,实行24小时监管,并聘请村干部、老人会及沿江群众为河道监管员,推进形成“齐抓共管,聚力护航,全民治河,人人监督”的生态环境治理新格局。

下一步,闽清县检察院将在不断总结办案经验的基础上探索责任明确、保障有力、赔偿到位的生态环境修复新格局,以点带面进一步筑牢闽清县生态环境安全屏障,共建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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