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为了规范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压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重庆赓即出台《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实施办法》贯彻落实,并不断总结经验、改革创新,累计配套出台20余项制度规范,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权威不断提升,督察效能充分释放,推动了全市生态环境质量保持稳定向好态势。
顶层设计法治化,明确督察方向。要将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写入《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实现法治化。以党内法规形式印发《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实施办法》,明确我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基本制度框架、固化督察程序和规范、界定督察权限和责任,为全面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健全完善我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机制夯实法治基础。我市在全国率先将市级部门和市属国有企业纳入市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范围,推进专项督察全覆盖,推动各级各部门守护生态空间底线的认识更深刻、头脑更清醒、态度更鲜明、行动更务实。
责任体系系统化,压实各方职责。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分工协作、共同发力,汇聚起生态文明建设的强大合力。严格执行《重庆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按照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认定、权责一致、终身追究的原则,严肃、精准、有效追责问责。同步制定实施《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细则》,有效推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运行。出台《市级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和《重庆市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实施方案》两个重要改革文件,逐项明确相关单位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和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任务,推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形成各司其职、主动履责、齐抓共管的生态环境保护大格局。
工作程序规范化,注重督察实效。实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是提升督察实效的重要内容。印发实施《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五年工作计划(2021-2025年)》,前瞻性、系统性、阶段性科学规划未来五年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配套制定《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日常督察实施细则(试行)》等实施细则,例行督察、专项督察、驻点督察和日常督察环环相扣、各有侧重、互为补充,暗访暗查和联动督察不断拓展深化,构建形成“4 2”全过程、全链条问题发现、交办、督办、考核、问责机制。印发《重庆市贯彻落实〈重庆市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编制工作要求》,形成全市“1 4”整改方案体系,构建起“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整改任务体系、责任体系、推进体系,保障各项整改任务落地见效。
结果运用多元化,建设督察铁军。统筹建立督察结果,以及督察发现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问题、涉嫌犯罪问题等方面的移交移送制度,督察结果作为被督察对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创新实行容错纠错机制,鼓励有关单位或个人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勇于探索、敢于创新,自我加压、履职尽责。将督察整改工作情况纳入区县和市级部门有关考核体系,推动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有效解决。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纪律规定》,出台实施《重庆市环境保护督察纪律规定》,提出“六严格十六严禁”工作要求,建设一支政治可靠、纪律严明的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队伍,打造生态环境保护铁军中的“排头兵”。
(作者系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党组书记、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