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河北省邢台市生态环境局沙河市分局在执法办案领域坚持推行包容审慎监管,依法依规实施不予处罚,加大助企纾困“力度”,充分彰显执法“温度”。
此前,沙河市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通过非现场技术手段发现,沙河市某玻璃厂废气排放口二氧化硫小时排放浓度超过许可排放浓度限值,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八条第四款规定,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有关规定,鉴于该公司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适用免罚清单情形,因而对该企业违法行为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2025年以来,邢台市生态环境局沙河市分局共免罚案件26起,免罚金额302.62万元。采取“轻微违法不罚”措施,为市场主体发展提供了“容错空间”,有利于激发市场活力。与此同时,市场主体感受到执法的可预期性和宽容度,也有助于稳定投资预期和经营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