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29日,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五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成为我国首部绿色金融领域立法,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明确环境信息披露责任,助力无废城市建设。条例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化现有绿色信贷产品,创新绿色信贷品种,推广新能源贷款、能效贷款、合同能源管理收益权抵押贷款等能源信贷品种,创新绿色园区、绿色生产、绿色建筑、个人绿色消费等绿色信贷品种,降低绿色信贷资金成本,扩大绿色信贷规模;信托金融机构可以采用资金信托、慈善信托或者服务信托的模式,通过资产证券化、产业基金、股权投资、可转债投资等形式,为绿色企业提供金融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