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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司长:《民法典》充分体现绿色成分

2020-07-01 03:25:55 来源:中国环境 作者:


今天(6月30日)上午召开的生态环境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司长别涛在回答记者提问时指出,《民法典》充分体现“绿色”成分,堪称一部“绿色”民法典。

别涛介绍,《民法典》中有多个条款涉及生态环境保护:

一是在总则编第九条明确规定了“绿色原则”,即“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据此,“绿色”原则成为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

二是各个分编中,多个条款规定了生态环境保护的内容。比如,物权编中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合同编规定: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三是《民法典》将中央确定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实践成果予以法律化,在侵权责任编中,设专章规定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侵权责任。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受害人可以提出惩罚性的赔偿要求,这对遏制恶意破坏行为是有积极作用的。同时,侵权责任编还明确对生态环境赔偿的形式和范围作出列举规定,这是立法的一大创新。大家可以查阅《民法典》第1234条,1235条,这几条是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

他表示,《民法典》的出台,进一步健全了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体系,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互相配合、协同发力,为企业履行主体责任扩宽了新路径,为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提供了新支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将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严格贯彻落实《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迈上新台阶。生态环境部门将把《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特别是有关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侵权责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方面的内容,落实到相关的生态环境专项立法工作中,确保相关法律法规与《民法典》衔接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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