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北京市、天津市、辽宁省沈阳市、河南省鹤壁市等多地相继对高排放移动源禁限行(用)政策进行了调整优化,对高排放移动源监管持续保持高压态势。
分区域、分排放标准阶段对高排放移动源实施禁限行(用),是贯彻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思想、推动淘汰老旧柴油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有力抓手之一。较之淘汰补贴,这一政策具有监管实效高、本外地移动源一体控制等优势。这一政策的实施有助于推动老旧营运车更新、农业机械报废更新等大规模设备更新,实现国务院“到2025年底基本淘汰国三汽车”的目标。
笔者发现,一些地方还没有充分用好用足高排放移动源禁限行(用)政策。例如,有的地方对高排放移动源禁限行(用)区一划了之,管控力度不够;有的移动源禁限行(用)区域过小,限制的移动源排放标准阶段过低,难以发挥推动老旧移动源淘汰的作用;有的地方一直沿用多年前制定的政策,时过境迁,没有结合实际及时调整优化,持续发力不够。
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客观方面,个别地方法规不完善,对高排放机动车禁限行法律依据不充分。主观方面,一些地方对高排放移动源禁限行(用)政策在推动柴油车污染治理攻坚、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方面的作用认识不足,担心这一政策的实施会影响交通运输和营商环境,存在一定畏难情绪。
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切实用好用足高排放移动源禁限行(用)政策,需在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中确保以下“五性”。
确保政策的规范性。要依法依规制定和发布政策。地方法规不完善的地区应修订地方相关条例,补充设定划定高排放机动车禁限行(用)的相应条款,完善法律依据。政策的发布要按照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履行公众参与、社会风险稳定评估备案等规范程序,确保政策的规范性。
确保政策的科学性。制定移动源禁限行(用)政策需结合实际,进行科学的研究和分析。要充分调研区域内高排放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数量结构、分布、使用频率、污染排放情况,以及当地地理环境、气象条件、环境空气质量等基本情况,分析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对大气污染的贡献程度,依据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结合城市发展规划、城市空气质量目标、柴油车污染治理攻坚目标任务,科学制定禁限行(用)的具体时间、区域和车辆机械排放标准阶段,以及违规处罚的具体措施。在地形较为封闭的区域,空气流通相对较差,可适当扩大禁限行区域以减少污染物的积聚。同时要广泛征求社会公众、利益相对人以及政府相关部门意见,对合理建议要认真研究采纳,最终确定政策方案。
确保经济社会的稳定性。要充分考虑到经济社会的承受力和生产生活的实际需求。如利用好交通流量监测数据,避免在交通枢纽等关键位置设置不合理的机动车禁限行区域,以免影响正常的物流运输和经济活动。对于涉及的抢险救灾、医疗急救等民生保障领域的移动源,应制定特殊的通行政策,确保社会正常秩序。根据方案存在的社会稳定风险因素,对方案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风险可控性进行综合评估分析,提出防范减低风险措施。同时,建立完善市民投诉举报调处机制,及时调处政策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引起的信访投诉。
确保政策的有效性。禁限行(用)政策落地实施才能切实发挥改善空气质量的作用。一方面,要加强制度的宣传解读,通过多种渠道,向社会公众广泛宣传禁限行(用)政策的内容、意义和具体要求,提高公众的知晓度和支持度。针对高排放车辆和机械的所有者、使用者,要进行重点宣传和引导,引导他们主动更换车辆机械、合理规划出行等,为政策的实施创造基础。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加强禁限行区域的执法力度。安装禁限行(用)标识牌,完善电子监控、卫星定位等技术监控手段,提高执法监管的效率和准确性,确保制度得到严格执行。
确保政策的连续性。要及时了解政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定期评估实施移动源禁限行(用)政策对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的效果以及对经济社会造成的影响。综合考虑当地环境和交通状况的变化情况,依据国家柴油车污染治理攻坚目标任务最新要求,及时对移动源禁限行(用)政策进行调整优化,不断提高政策的合理性和精细化程度。同时,建立移动源禁限行(用)执法的常态化机制,对高排放移动源淘汰形成长效“倒逼”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