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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法院:以虚拟货币“挖矿”为主要目的的合同不予提倡

2023-04-27 13:20:29 来源:中国环境app 作者:中环报记者张聪

以虚拟货币“挖矿”为主要目的的合同不予提倡!近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组织评选了全省法院服务保障数字经济发展十大典型案例。记者注意到,十大典型案例中,有一起因虚拟货币“挖矿”设备托管服务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件。

在这起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严格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准确把握数字产业细分赛道,精准护航数字产业健康发展,对虚拟货币“挖矿”这一高耗能、高排放的所谓“数字经济”亮出司法“红牌”,表明否定态度。

案情:

原告以拖欠费用为由停止发送设备运行数据

被告gm公司及其子公司与第三人雷州星公司签订三份谅解备忘录,就s9蚂蚁矿机等设备的所有权、托管、收益等事宜进行了约定。

之后,gm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威瑞迪安公司相继将设备交付给原告创世纪公司。创世纪公司按约定或依请求向gm公司及其子公司指定的平台发送相关设备的位置、运行数据和费用账单,gm公司则向创世纪公司支付泰达币。

2018年9月,创世纪公司以gm公司、威瑞迪安公司拖欠费用为由停止发送设备运行数据。

gm公司、威瑞迪安公司另案起诉创世纪公司,审理法院的生效判决判令创世纪公司返还相关设备,并赔偿使用折旧费等。

创世纪公司又提起本案诉讼,要求gm公司、威瑞迪安公司支付欠付的设备托管费等相关费用。

裁判:

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和交易虚拟货币的行为需自担风险

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发送给被告的每份账单中均同时发送了泰达币支付地址,被告也用泰达币进行了支付,这表明双方对于利用虚拟货币进行支付达成了合意且已实际履行;原告在关联案件中的诉讼行为及在本案中提出的原诉求,也表明原告认可被告的支付行为。

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虚拟货币不是货币发行机关发行的货币,不具有法偿性等货币应有的属性,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和交易虚拟货币的行为需自担风险。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合意利用虚拟货币泰达币进行支付,属于对自身权益的自由处分行为,其相关风险也理应自担。原告现在变更诉求,不认可被告之前用泰达币支付的所有账单,没有充分依据,不予支持。且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存在欠付行为,其要求被告支付欠费的依据不足,遂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释法:

“挖矿”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巨大,与《民法典》“绿色原则”相悖

据介绍,本案是一起因虚拟货币“挖矿”设备托管服务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件。

2021年9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1部门印发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明确加强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上下游全产业链监管,严禁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加快存量项目有序退出。

“挖矿”是指通过专用“矿机”等设备计算生产泰达币、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风险投资活动。因其对产业发展、科技进步的带动作用有限,不仅滋生洗钱、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危及金融安全,且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巨大,严重污染环境,与《民法典》“绿色原则”相悖,故被国家列入淘汰类产业名单并禁止投资。

本案审理法院认真贯彻新发展理念,严格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准确把握数字产业细分赛道,精准护航数字产业健康发展,对虚拟货币“挖矿”这一高耗能、高排放的所谓“数字经济”亮出司法“红牌”,表明否定态度,既提醒公众正确认识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法律风险和社会危害,又引导企业走高质量发展道路,促进产业结构优化,推动节能减排,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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